代理律师:张娅娅 霍帅祥
关键词:法定继承、遗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尽主要扶养义务、放弃继承权、继子女关系及继承权、房改房、拆迁房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张某系二婚,与前妻育有一女儿为大女儿,现任妻子李某带着与前夫的女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为张某的二女儿。被继承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为现任妻子李某、亲生关系的大女儿、继子女关系的二女儿。张某生前未留遗嘱,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就行分割继承。笔者代理被告李某和二女儿。
本案有两个争议点:
争议点一:遗产范围各自认为不同,大女儿主张的遗产范围:第一是张某与第二任妻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二人的共同工龄购买的房产属于张某的部分,认为张某占该房产90%。第二是李某继承自己母亲的拆迁房屋转化成的遗产(李某母亲的房产已经拆迁,李某和李某的哥哥代去世的母亲签订的拆迁协议)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的部分。李某和二女儿主张的遗产范围:张某与第二任妻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二人的共同工龄购买的房产属于张某的部分,认为张某占该房产50%,并且李某主张该房产(马上拆迁)归其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另外李某已经放弃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所以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点二:大女儿认为自己是亲生女儿主张多分父亲的遗产,李某与二女儿认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被继承人重病住院期间尽到主要扶助义务,主张多分。
律师分析: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了二人的工龄优惠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占同等份额,故应认定张某的遗产占该房屋的50%份额。因张某生病住院期间主要是由妻子李某进行照顾,二人一直共同生活,李某尽到主要扶助义务可以多分。
李某和哥哥在母亲去世后,代母亲签订拆迁协议之前,李某作为继承人已经书面放弃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根据继承人的人身性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取得其配偶同意,因为李某没有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固不存在因继承而来的遗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占同等份额,认定张某占房屋50%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李某作为张某的配偶,二人一直共同生活,在张某生病住院期间主要由李某进行照顾,李某尽到主要扶助义务,李某要求多分,法院予以采纳。
大女儿十几岁时与父亲分开生活但是父女之情没有中断,二女儿与张某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且在张某生病住院期间尽到赡养义务,固两个女儿应当继承同等遗产份额。法院酌情确定大女儿、李某、二女儿各自继承遗产的比例以3:4:3,大女儿占该房屋15%的份额,李某占70%(50%+20%),二女儿占15%。法院考虑到李某所占房屋份额最大,并且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李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主张,符合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原则,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作为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签订协议放弃继承自己母亲遗产的继承权,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继承人的人身性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取得其配偶同意。因为李某没有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故不存在因继承而来的遗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故对大女儿主张分割该遗产的诉请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062条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节的条文理解,配偶一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继承权,对方不能共有,双方分享的是继承得来的财产,因此,如果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另一方在离婚时以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也不应当予以支持。即,继承权基于了特定身份关系,配偶一方不能限制另一方主张或放弃该权利。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取得其配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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