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
事发经过
2019年7月3日
孙某驾驶陕DXXXXX/陕DXXXX挂号半挂车
从彬州市XX镇拜家河驶往宝鸡途中
与梁某驾驶的陕DX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超车时相会相碰
致陕DXXXXX车内乘员辛某某死亡
该事故经彬州市xxx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梁某负次要责任、辛某某无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46755.60元,包含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保险公司
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支持上诉人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包含精神损失费的,被答辩人的车辆即投保了交强险又有商业险,故上诉人应该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答辩人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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