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河南商报报道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例:岳父母去世前立遗嘱,给入赘女婿3套房,法院却判定“遗嘱无效”,最终该入赘女婿(给老人养老送终)不得不和老人的另外两个女儿一起继承房产。
此消息一出,很多人都表示不解,老人明明提前立遗嘱了,且丧偶女婿也尽到了赡养老人之责,两位老人的身后事也全由其负责,为何法院要判定“遗嘱无效”,寒了好人的心呢?
原来,老人所立遗嘱是“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老人去世前的十几天,神志清楚,能够与人正常交流,这代表老人的危机情况已经解除,这时候老人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也自动失效了。所以,纵使老人养老送终是由女婿负责,但“继承”新规有明确规定,法院也只是依法办事。
律师解读认为,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从2021年起,“继承”新规就有变了,这是典型的不了解法规变化,吃了不懂法的亏——老人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失效后,应该重新立下书面或其它形式的遗嘱,后面发生的一切就全都可以避免了。
根据相关机构的统计数据,中国绝大多数家庭70%以上的财富都在房子上,尤其是60后、70后,倾其大半生的积蓄,才在城市买房扎根安家,为了子女们未来能够生活无忧,他们付出了一辈子的辛勤劳作。
然而现实中很多子女却为了父母的房产争得不可开交,更有甚者对簿公堂。为什么会这样?专家解释根本原因是,过去这些年房子价格不断飙涨,房产总价较之前已经升值了很多倍,尤其是一线城市,随随便便一套房市值就高达几百近千万。一句话,房产就是财富,这是普通人辛苦工作一辈子都换不来的。所以在继承父母房产这件事上,很多子女都在明争暗斗。2018年,某电视节目曾经播放过一个“子女争夺父母房产”的真实案例,说的就是河南安阳3兄弟争夺父母留下的2套房,最后断绝关系,10年都没有来往。
马云曾经说过,年轻人未来根本不用为买房发愁,因为两个年轻人可能要继承管理5套以上房产。马云这话已经说得很明确了,未来房产的继承恐怕要比买房更重要,且更复杂。房子这个“大件”商品,因为购买越来越难、总价越来越高,未来多子女家庭父母的房产分配传承肯定是个“大问题”。
正如前文律师所言,其实从2021年起,国家就在修订后的新版《民法典》中针对“继承”新规有较大幅度变动,涉及立遗嘱、继承范围、居住权、男女平等、遗嘱信托等多个层面。当然,最值得一提的是,新规明确规定,在2种情况下,即便是独生子女也存在“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的可能。
说实话,新规颠覆了很多人的传统认知,比如房子只能由儿子继承,嫁出去的女儿无继承权;再比如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只能把房子留给孩子等。
2021年起,继承父母的老房子,统统按5大“新规”办,子女闹也没用,请留意
第一、两种情况下,子女或“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新规明确规定,父母可以自主选择房产继承人,也就是说,子女可能“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是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且合规合法分配房产,就算子女事后来闹也是没用的,因为父母的这一决定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1、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和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换句话说,新规赋予了父母自主选择合法继承人的权利。这个“合法继承人”完全可以是子女之外的陌生人,只要父母愿意。这种情况下,等同于子女失去了合法继承权,即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打个比方,老王生前三个儿子不管不问,一直受邻居照顾。老王对此大失所望,于是提前通过公证遗嘱把名下一套总价200万的房产赠与了这位邻居。这种情况下,老王的三个儿子就不能够再继承老王的房子。即使去打官司去闹,也是没用的。
2、对于“不孝”的子女,父母直接可以剥夺其继承权。新规明确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专家分析认为,这是一大进步,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更会促进我国“孝亲文化”的培育。有的子女就是口口声声说我最爱父母,脚却在原地,没任何实际行动,只盯着父母的钱袋子。“新规”明确父母可以把那些“不孝”的子女,从合法继承人的名单中除名,就是对他们最好的***罚。也给后人以警示作用。
第二、删除“公证遗嘱最高效力”,增加了两种立遗嘱的新方式
传统的立遗嘱方式有5种,分别是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值得一提的是,这5种立遗嘱的方式中,公证遗嘱的优先级别最高。如果一个人5种遗嘱全都立了,按照旧有的法规规定,执行时是以公证遗嘱为标准,因为其优先级别最高,法律效力最大。
新规对此有明显的变化,第一是“删除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第二是增加了两种立遗嘱的新方式:打印和视频录像遗嘱。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优先权,这意味着未来立多份遗嘱时,会以时间最近的那份合法的遗嘱为准,进行财产分割。
不过,为了防止老人“被胁迫”,立遗嘱的两种新方式均设置了附加条件:1、新规要求,在立遗嘱时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2、要清晰手写签名和标注立遗嘱日期。
第三、新规增加了“宽恕制度”,“犯错”子女可恢复继承权
新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新规同时明确,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换句话说,除了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故意伤害其它继承人这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子女的其它“犯错”行为都可以“被原谅”、“被宽恕”。
顾名思义就是新规设置了“父母给子女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打个比方,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答案是能。父母原谅了他,他的合法继承权就恢复了,未来父母如果没有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制定某位子女继承财产,那么小王则和其它子女一样,享有对父母房产及财产的继承权,即父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第四、新规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避免了老人房产无人继承收归国有的情况出现
中国的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尤其是大城市,“421”家庭格局逐渐形成,这意味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在变相缩小。去年9月份,深圳就出现过老人去世留下数百万财产,因膝下无子女,这笔巨额财产无人继承,最终被收归国有。2018年11月份,上海还出现了,老人无儿无女,晚年由侄女照顾,但老人去世后,侄女却无法继承老人留下的一套房产,最后该套房产也被收归国有了。
所以在新规中,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成了法定继承人,同样享有合法继承权。换句话说,当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侄、甥均可以继承。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现实生活中,受多重因素影响,财产无主的状况时有发生,且不可避免。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新规”,将代位继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显然意义非凡:这不仅可以让家族财产尽可能地流转于家族内部,避免沦为无主财产;更体现了新规对被继承人财产应更多在血亲家族内流转的人文关怀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
第五、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也可以继承父母的老房子
传统封建思维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所以对于父母的老房子,以及家里出现拆迁分房、分钱等情况时,父母都不会让自己的女儿参与。但新规打破了这一传统思想,明确规定,不管继承人身份是男是女,都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即继承权男女是平等的。
专家直言,按照新规,如果未来父母再偏心,把遗产只分给儿子,女儿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拿回属于自己的份额。现实中这种“偏心”的情况其实一直存在,比如前两天发生的真实案例:佛山一个女孩在网上留言,自己被父母不公平对待了。该女孩描述自己有一个哥哥,在英国留学后定居英国,这些年父母都是自己照顾,正因为此,自己才一直未成家。今年6月份,家里老房子拆迁,分得了2套房,总价值480万,以及180万现金。熟料父母竟然把这两套房子全部给了哥哥,而且偷偷给哥哥汇了150万现金,留给自己的只有20万现金。
律师分析,这就是典型的“男女不平等”,该女孩享有和哥哥一样的房屋拆迁款的补偿份额,父母在这件事情上,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因为她是女孩,就特殊对待。律师建议该女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规”第366条还规定,房主可以根据约定或者遗嘱,为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拥有居住权的可以是任何人。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屋,即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不能干涉居住权人的生活,更不能以继承房产为由,要求居住权人离开。居住权人只享有居住权,并不享有房屋产权,所以居住权人无权出租、出售房屋获利。
总结:综合上述5点分析,不难看出,“继承”新规变化还是非常大的,最主要的是,很多新规条款较之前更与时俱进,且更灵活多变,也更人性化了。比如赋予了父母更高的自主分配财产的权利,尤其是对于“不孝”的子女,可以剥夺其合法继承权,使得子女“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倒逼子女尽赡养之责,及时尽孝。更重要的是,新规折射出了温暖的人性——房子有价,亲情无价,为争夺房产而亲人成仇人,不应该,更在法理上得不到支持。对于子女来说,最应该记住的一句话就是,懂得感恩,恪守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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