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未订立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后提出要求公司支付
入职起第二个月至离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是否应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提离职,双方起争执
邓某于2019年入职甲公司,2020年向公司提出离职。在职期间,邓某与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邓某个人购买社保,提出离职时,邓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提出,由于邓某个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且邓某在其他单位自行购买了社保,因此公司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争执不下,邓某遂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作出裁决,甲公司需向邓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不服裁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香洲法院查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未为邓某购买社保。庭审中,甲公司称:邓某在职期间在其他单位购买了社保,且其个人不同意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在甲公司购买社保。因此,甲公司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于甲公司,甲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邓某称:其曾多次要求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但甲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辞,故邓某向甲公司主张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香洲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甲公司、邓某既已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与邓某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抗辩系邓某不同意签订,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一审判决甲公司向邓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3680.6元。
未及时解除,应承担后果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甲公司提出,邓某在职期间不同意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在甲公司购买社保,不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于甲公司,甲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珠海中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应向邓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免除用人单位上述义务的法定事由。甲公司上诉主张邓某不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甲公司。但若邓某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完全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既然甲公司未及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则应依法承担向邓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故对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甲公司向邓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3680.6元。
法官说法
黄汉源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劳动合同是既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为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双方都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作为劳动者,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及时协商,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避免承担不利后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区间为入职的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共11个月。对于超出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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