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打官司,为能尽大限度实现债权,原告通常会采取财产保全的方式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或银行账号。但对保全费用由谁来承担,实践中判决却不尽相同。其中,有判定由原告承担的,对此当事人十分不解,问为什么不应由被告来承担?
【案例一】
2020年11月19日,李某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被安某驾驶的大货车撞伤,交警认定安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因安某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拒赔。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对肇事车辆财产保全,费用1620元。
经审理,曲阳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故,保全费用为非合理赔偿项,法院不做认定。
【案例二】
何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1月25日,王向何借款15万元,期限2个月。到期后,何虽多次向王索要,但王总以无钱为由推诿,于是何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保全费用1420元。
2022年7月13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法院判决保全费用142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质疑】
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同一个法院对保全费用谁来承担的认识却不一致?对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关于财产保全费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亦有不同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66号裁判观点认为,保全担保费并非为了实现债权而必然产生的费用,在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诉讼保全担保费用应当由申请保全的一方承担,不必然由败诉方承担。
而,最高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判决中则认为:保全保险费系保全申请人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合理支出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法律渊源,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通常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在此,提醒大家,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保全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同时,为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建议最高司法机关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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