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是按照标准赔付,还是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我们来看一下案例,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工伤护理费不是工伤职工随意开价的,它是有标准的,而且是根据工伤等级鉴定出来的标准。如果在住院期间,工伤职工提高了护理等级,支付了更高的费用,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下文中的员工信息、公司信息均为虚构,非真实信息。
关于张某某的各项主张:
1. 因C建设公司投保了工伤保险,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故上述该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2.因C建设公司未能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故在此期间发生的伙食费、医疗费均应当由C建设公司承担。关于医疗费,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单据,确定张某某个人支付的医疗费为4049.0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张某某的住院天数为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390元。
3.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负担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一审法院根据张某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酌情确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张某某从事的木工工种,其主张工资标准5000元/月并无不当,据此计算停工留薪工资为30000元。
关于护理费,张某某的住院天数为13天,护理费按照80元/天为1040元。
【笔者注:工伤职工上诉的理由就是为了这个工伤费2800元,法院判决的是1040元】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张某某受伤后,未再到C建设公司工作,故C建设公司应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按照规定C建设公司应支付张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90%=13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C建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某医疗费4049.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10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停工留薪工资30000元,合计48979.08元。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C建设公司负担,一审法院予以免交。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关于护理费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一审法院应结合张某某事故发生时的年龄、伤残等级、护理项目等因素酌情确定护理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我们也要提醒企业的HR,在处理工伤职工过程中,必须建议员工根据标准支付有关费用,如果不按照工伤等级支付的,额外的费用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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