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要账警察怎么处理的(上门催债的最新法律法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以全某借款180万元未还为由要求全某还款,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全某同居男友)见状,打电话邀朋友前来解围,后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并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后离开。李某为解决此次纠纷便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在一定期限内解决此事,并留下电话号码。因全某未在期限内还款,又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王某便找到郑某(后被证实为黑社会组织成员),要求其向全某的男友李某要钱,并承诺事后给付郑某50万元好处费。后王某带领多人向李某索债,但李某称与其不存在债务关系,故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报警后,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

王某给郑某打电话告知此事,郑某便通知其手下赶到派出所门前“帮忙”。李某刚从派出所出来,守候在外的郑某手下便将李某强行拉上一辆白色越野车,并在车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越野车前往郑某名下的酒店,王某等人乘坐其他车辆跟随。到达酒店后,王某等人将李某带至房间,打李某耳光,强行要李某交出全某或者还债。李某的朋友因在派出所门口因目睹李某被带走,向派出所民警求助,民警给王某、郑某等人打电话,告诫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不得限制人身自由。郑某便要王某等人将李某带离宾馆索债,并安排手下随王某等人将李某送回家中。

当日,李某的朋友和姐姐先后到李某家陪伴李某。此后,王某一直滞留在李某家中索债,并在李某家中做饭、过夜。期间,派出所两次接到李某亲友报警,指派民警两次上门,找李某、王某询问情况并作出警记录后离开。李某家人曾拨打120将李某送医,王某等人亦全程跟随,并在输液后一同步行返回李某住处。四天后,李某答应帮全某还款,并与王某、郑某等人签订了还款协议,王某等人领取部分款项后,未再回李某家中。 2020年6月8日,王某接民警通知后自行到达派出所配合民警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为索取债务,雇请黑恶势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索债而带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长达四天,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具体过程分析:

上门要账警察怎么处理的(上门催债的最新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从上述案例中可知,本案共两起事实涉嫌非法拘禁罪。1、王某等人是否将李某拘禁在家中并不允许其离开;2、王某等人是否将李某从派出所门口拉去宾馆拘禁并殴打。

关于被告人王某到李某家讨债的行为,主观目的是找李某要钱,而非对李某采取人身控制;客观上亦未限制李某人身自由,该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本人并未表示反对。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去李某家系使用钥匙开门,被告人等滞留在李某家里的整个过程中,李某并未表示其离开受阻,也未提出让王某等人离开其家。其次,王某等人没有限制李某人身自由的意思表示。根据证人证言(王某的债主),大家到李某家中是为了找王某要钱,而李某又承诺还王某钱。大家都在等李某筹钱,且李某也表示在努力筹钱,安慰大家耐心等待,让大家过个好年。再则,客观上李某在其家中可自由吃饭、睡觉、打电话筹钱,其家人、朋友也多次到其家中陪伴、看望。期间警察曾两次上门询问情况,李某均未向警察反映自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李某中途被带去医院检查,身体无异常,晚上回家时,李某与王某等人一同走路回到其家中。综上,对王某的讨债行为不是非法拘禁行为。

关于郑某等人将李某从派出所带至酒店房间的行为应该适用刑法“但书”的规定,不认定为犯罪。

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从派出所离开时,李某在被架上车前往酒店途中,遭受他人殴打。到达酒店后,被告人又对李某有殴打行为。但此过程中,王某等人的拘禁行为时间较短,手段一般,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该部分行为不宜作犯罪评价。

综上,上门讨债会有涉刑法律风险。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或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在此过程中还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则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拘禁时间较长或者有组织多次短时间拘禁他人,会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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