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实际工资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两种:
1,实际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2,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即当月应当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当月缺勤天数
如果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与企业绩效、个人创收、是否存在加班等各种因素挂钩的,以上两种工资的计算方法只是固定月基本工资的计算方法。
九,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关于加班费基数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基准,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以实际工资为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以日/小时平均工资为基准,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以计件单价为基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以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部分地方性法规依据:
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上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
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拉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天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江苏:《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
山东:《山东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十,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
1)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考勤记录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已经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
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3)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十一,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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