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大环境影响,全国各地对税务征缴不断收紧,地方对税务的可调控空间进一步收缩,造成企业税费成本压力骤然升高,尤其是土地使用税,其具有征缴时间长、征税范围广等特点,为此笔者将针对土地使用税征缴相关问题进行法条罗列。
一、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3、如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纳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三、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四、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五、相关免税情形: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3、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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