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黑龙江省XXX市XXX区XXXX小区17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原告生母)王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住黑龙江省XXX市XXX区XXXX小区17号楼2单元401室。
被告(系原告生父)杨XX,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住黑龙江省XXX市XXX区XXX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叁仟元(3000 00);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XXXX年X月X日,被告与原告母亲王XX因感情不和经黑龙江省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伍佰元,该抚养费已不能支付原告正常学习及生活费用。而原告母亲没有固定工作,收入有限,而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抚养费非常困难,被告有固定工作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由于原告与母亲关系恶化,拒不增加原告抚养费,为此,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给予公正判决。
黑龙江省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XXXX 年X月X日
起诉人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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