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之诉讼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破产费用,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虽然根据上述规定解决了破产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列支顺序问题,但是对于该规定中的个别细节问题,依然未能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所以本篇幅主要就破产费用之诉讼费用的相关细节问题展开讨论,以供各位参考。
一、破产诉讼费用范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同时在该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应当交纳申请费,而破产案件的申请费计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但是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由此可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了案件受理费用、申请费以及必要的其他费用。
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提请破产申请的是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
通过办法第七条规定可知,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中需要按办法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而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应当交纳申请费。
故通过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对于申请破产的应当缴纳“申请费”而非“案件受理费”,这一点应当注意。
二、破产案件申请费用缴纳主体以及时间。
根据上述可知,诉讼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而显然破产案件申请费用并不能等同于案件受理费,但值得注意的是破产案件的申请费用该由谁缴纳以及该部分费用的支付时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应当交纳申请费。据此通过该规定可见,破产案件的申请费系由申请人预先缴纳,即谁申请谁缴费。
但饶有意思的是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又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该规定又显然免除了申请人预先缴纳破产时申请费用的义务且将该支付时间节点挪到破产清算后缴纳。
故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可见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对于破产案件申请费用的支付主体以及支付时间节点规定并不相同。
笔者认为对于破产案件的申请费缴纳主体以及缴纳时间节点,应当综合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即申请破产的申请人应当预先缴纳申请费,同时对于该申请费用应当于破产清算后从债务人财产中有限予以向申请人(非债务人)返还。之所以如此建议是要考虑到如若将破产申请费用的缴纳主体规定非由申请人负担,那么也就意味着任何人均由理由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且无需对自己的申请内容负担任何成本,显然这种主张无法给申请人制造申请成本,对于没有成本事宜显然也就可能会造就申请人滥用申请权的可能。
另外之所以要求申请人预先交纳申请费用而不是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的原因是考虑到对于申请费的计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故而通过该部分成本的规定要就间接对申请人提请破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此时此刻申请人需要审慎考量其申请费用的负担问题。
三、各地规定
对于破产诉讼费用的缴纳主体以及缴纳时间和缴费方式,笔者检索结果如下以供参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 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预收申请费。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 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费减免)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六条规定,经管理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酌情减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第十六条 【申请费用的减、缓、免】申请破产的企业交纳申请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受理法院合议庭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相关申请费用。 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破产企业难以交纳诉讼费用的证明材料,如现有资产极少、无产可破或资产无法变现等难以负担破产费用的情况。 受理法院合议庭应当严格审查是否有必要对该破产企业施以减交、免交费用的申请,并在结案裁定书中对是否收取或收取多少费用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破产衍生诉讼费用的收取】 管理人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代表全体债权人、企业职工或债务人利益,对破产企业的出资人、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抽逃出资、不实出资、侵吞或藏匿企业财产等逃债行为,或者对上述人员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侵蚀公司独立人格、侵占公司独立财产、转移公司资产等损害公司利益或控制公司利益输送等行为起诉追讨的,受理法院合议庭可以酌定不收取此类衍生诉讼受理费。 管理人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代表全体债权人、企业职工或债务人利益诉请确认相关债权数额或性质的,受理法院合议庭可以酌定不收取此类衍生诉讼受理费。 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由此起诉确认相关债权数额或性质的,受理法院合议庭可以酌定不收取此类衍生诉讼受理费。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修订) |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破产申请费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提出缓交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纠纷诉讼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予准许。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认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包括:破产申请费,鉴定费、勘验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等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以及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中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 第四十二条 【债务人诉讼费的缓交】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提起诉讼,管理人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的,应予准许。 |
显然通过上述部分地方司法文件的检索可见,对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用的缴纳主体、缴纳时间以及缴纳方式各地的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实务中对于此应当关注当地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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