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并非所有钱借出去都能要回来
即便是写了借条
也有可能要不回来
很多人不理解
那是因为借条其实也有“保质期”
何为借条“保质期”
又如何延长借条“保质期”
今天就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是同学,因被告李某老家装修急需用钱。2002年1月3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现金40000元整,使用期一年,2002年1月31日。”2022年3月1日,原告陈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
一、已经偿还完借款,只是忘了要回借据;
二、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据”,出具时间为2002年1月31日,载明“使用期一年”,明确了债务偿还期限,即2003年1月31日。但原告陈某在直至本案起诉前,长达19年的时间里从未向被告李某主张过权利,在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下,原告陈某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的法条内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某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涉借款发生于2002年1月31日,明确借期一年,即2003年1月31日借款到期。从到期还款之日起,二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
而原告陈某于2022年才向被告李某主张权利,期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即被告李某确未还款,原告陈某主张权利也已过诉讼时效。
#那么如何延长借条的“保质期”?只需一招!
重新建立了一个新的民间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原借款基础上作废原借条,重新出具借条是对原借款关系的重新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3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双方因债权债务双方重新建立借贷关系,是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逾期不还的债务人,债权人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主动权,还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有效延长借条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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