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林前阵子跟老张签订一个自然人借贷合同,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签了合同之后小林觉得利息过高,便去查了一下利息的具体规定,发现民间借贷合同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照月息四分算起来,年利率已经远远超过法定保护利率。
小林觉得老张约定的利息过高,属于“高利贷”,便一直没有还钱。没想到老张去法院起诉自己了,法院竟然受理了并且还给自己发了传票。
那么法院会不会支持老张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林还钱呢?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说欠“高利贷”不还,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偿还到期借款和利息。但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未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律师提醒】
自然人在签订借贷合同并且约定借款利率时,尤其是出借人一定要注意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出借人即使是向人民法院请求借款人偿还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