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死亡人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后事,同时也是确定一种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标准;按照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有关标准来确定丧葬费的标准;具体标准以该地职工前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累计计算6个月,其总和便是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丧葬费总额。
丧葬费=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级伤残5000元、九级伤残8000元、八级伤残11000元、七级伤残14000元、六级伤残17000元、五级伤残20000元、四级伤残25000元、三级伤残30000元、二级伤残40000元、一级伤残50000元。
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伤残对应的参考赔偿金基础上,附加其他伤残等级参考赔偿金乘以该伤残赔偿指数,但叠加之后的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鉴定费
按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予以确认。
财产损失
按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票据、保险公司定损金额、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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