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⑴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⑵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预算书
⑶ 中标通知书;
⑷ 投标报价书;
⑸ 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⑹ 技术条款;
⑺ 图纸;
⑻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⑼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一周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捌套(含竣工所需图纸)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3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贰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书面形式提供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3天内工程师进行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所在地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所在地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负责,抽查隐蔽工程现场和验收记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签证。
(2)负责协调外部关系,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作。
(3)支付合同价款。
(4)组织工程验收和审核竣工决算。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贰套(含竣工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以书面形式和可编辑电子文件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房建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国家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提供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执行招标文件。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3.6 承包单位需要为承包各类工程人员缴纳的各类保险费用由承包单位自理。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详见施工图纸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所有本建设的发包方指定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文件规定收取总包服务费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单位在合同签定后三天内向建设单位支付30万元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6%,工期保证金4%)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银行履约保函 。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备案施工资料通过后,十五天内如无违约行为退还剩余的3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息)。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参见监理合同规定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参见监理合同规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方现场施工人员共同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市容、环保、交通、街道等部门和周边居民的协调工作。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严格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三执行;建设单位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施工单位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支付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 7日内工程师进行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
(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合同段范围内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应服从和满足发包人对于整个项目群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能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进行调整。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3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3日内工程师进行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
合同工期予以顺延,退还工期履约保证金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返还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5000元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执行现行合同通用条款 ;
(2) 执行现行合同通用条款 ;
(3) 执行现行合同通用条款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满足要求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满足要求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要求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满足要求 。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7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审核后的书面报告后七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执行通用条款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变更价款和签证价款等风险以外费用另加。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2018年《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8》《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及配套相关费用定额和机械台班定额。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支付时间不应超过发包方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10天。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甲方不支付预付款,
1、桩基完工并验收合格后,1O日内甲方支付协议总造价的10%。
2、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1O日内甲方支付协议总造价的15%。
3、土建主体砼框架结构完工并验收合格后,1O日内甲方支付总价的30%。
4、土建主体工程完工并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后,1O日内甲方支付总价的25%。
5、竣工备案施工资料相关部门存档通过后,1O日内甲方支付总价的10%。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决算资料审计通过后,一个月内付至决算总价的97%.
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发包方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款(工程合同造价的30%除以合同工期)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承包方应在每月末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25日前提交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照合同工期约定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
竣工结算补充:
1、工程量计算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及相关说明、变更、签证等。
2、工程量计价依据配套相关费用定额和机械台班定额。
3、材料价格等按施工工期(具体以开竣工报告为准)前80%月份市信息价(正刊)平均价格计算,(定价材料除外)。
4、人工费调整采用建标:(造计[2021]46号文)。
5、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依据:(造价[2019]7号文)。
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七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 。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附件3 。
15.4.2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同上。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同上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执行通用条款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保险等各类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担的全部施工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承包人投标书中除上述之外的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为壹年 。(与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有矛盾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双方另行协商。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质保金退还: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拾万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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