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按照北京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现还未出,2019年为9910元/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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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北京: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38903元/年X需要抚养年数÷供养人数(例如夫妻一方去世,计算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时除以2;子女去世,计算老年父母抚养费时,除以子女人数)
11.残疾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
北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021年北京市:即69434元 X 20年 X伤残系数。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上的,每多一岁减一年,但是最少五年。
12.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北京:1388680元(即69434元 X 20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3.精神抚慰金:五万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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