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考虑分包付款问题
结算协议与分包结算、付款相关。特别是针对业主指定分包,若结算协议中未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金额,很可能导致指定分包要求的结算额与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的该部分结算额不一致,从而使施工单位陷入与分包的纠纷之中,所以施工单位应要求在结算中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额。
附:法律法规
(1)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七点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3 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影响竣工结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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