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它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是出借方与借款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其中债权的主张有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应用在借条中:第一点,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就是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年。如果三年之内出借方没有任何的索要行为,也没有起诉,过了三年,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同样也会受理,但是一旦借款方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就很有可能不能支持出借方的权利。第二点,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就为最长时效20年,20年之内,出借方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是否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年内,出借方未向法院诉请还款,出借方就无法拿回款项呢?其实不然。《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的情形下,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发生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在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时,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不约定还款期限,但需注意诉讼时效的届满。即使届满在即,出借方也可通过向借款方主张权利的方式来保证我们主张债权是在诉讼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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