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遵循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看到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提供宅基地建房的权利,也就是被征收人可以就这三种方式任意选择一种,但究竟怎么对被征收人补偿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不过,近日江西省公布的《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中对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尤其是征收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方面。
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法确定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应当对超过的宅基地面积部分给予合理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中明确,对于超过宅基地面积的部分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对这部分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这个只适用于江西省,其他地方需要看当地的有关规定,不过也可以借鉴一下。
另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补偿。该《办法》第二十四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人民***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参照宗地地价评估的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总之,还是要结合被征收人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具体大家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如果就补偿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一般安置房的面积不得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超过户最高安置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应当给予合理货币补偿。户最高安置面积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制定。
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必须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而且如果提供的安置房面积比较小,但原房屋面积比较大时,那么还需要结清这部分的差价。
另外,对于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时,那么咱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他们支付额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过这个只针对自行解决临时住宅的被征收人。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当地人民***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1.5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地农民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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