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犯罪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
(3)拟用犯罪手段等。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组织卖淫的起止时间,手段(①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②暴力、威胁、虐待等)。
(2)组织卖淫的地点或场所(①专门卖淫场所;②变相卖淫场所)的构造(建筑结构、内部陈设布局、特殊结构建造的目的与用途)。
(3)卖淫的方式(①组织在专门场所或变相场所卖淫;②根据嫖客的要求输送卖淫人员到指定的地方卖淫)、招嫖方法(通过网络、短信、小卡片及第三人介绍等)。
(4)为卖淫嫖娼提供的服务设施和其他物质条件(避孕套、性药等)。
(5)卖淫、嫖娼人员的自然情况、体貌特征。
(6)卖淫嫖娼的次数、嫖资价格、利益分配。
(7)对卖淫人员的日常管理。
(8)有无被强迫卖淫或被强奸后被迫卖淫的情况,及是否导致人身伤亡、性病或其他疾病。
(9)组织者、协助组织者及相关人员的分工情况、获利情况等。
4、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谋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受害人(卖淫人员)对组织卖淫过程的陈述。包括:
(1)组织卖淫活动时间、地点、手段、情节,招嫖卖淫的方式方法、嫖资价格、日常管理制度等;
(2)组织者、协助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行为等;
(3)卖淫人员、嫖娼人员的基本情况、体貌特征及来源;
(4)卖淫场所建筑结构、内部陈设布局、特殊结构建造的目的与用途;
(5)有无被强迫卖淫或被强奸后被迫卖淫的情况,及是否导致人身伤亡、性病或其他疾病。
3、证人证言。通过询问相关证人、知情人及嫖娼人员,调查了解:
(1)组织卖淫活动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卖淫的方式、招嫖方法、嫖资价格、日常管理等情况;
(2)卖淫人员、嫖娼人员的基本情况、体貌特征及来源;
(3)组织者、协助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行为等;
(4)有无被强迫卖淫或被强奸后被迫卖淫的情况,及是否导致人身伤亡、性病或其他疾病。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组织、强迫卖淫的作案工具(实施暴力的工具、运输卖淫人员的车辆等)及照片;
(2)为实施卖淫嫖娼而准备的避孕套、性药等卖淫工具;
(3)组织、强迫卖淫的获利及照片;
(4)组织者、协助组织者私自扣押的卖淫人员的个人证件等;
(5)不满14周岁卖淫人员的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书证。包括:
(1)卖淫场所的租赁合同;
(2)招聘卖淫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招聘广告、卖淫场所及人员管理制度;
(3)卖淫人员及工作人员人员名册资料、工资领取记录、电话号码簿、卖淫人员工勤记录;
(4)收取嫖资账本账单、利益分配的规定等;
(5)被强迫卖淫过程中导致人身、性病或其他伤病的证据材料。
(四)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卖淫场所现场勘查笔录。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相关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强迫或强奸现场现场勘查笔录。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精斑、指甲内残留物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3、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卖淫嫖娼人员、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卖淫嫖娼人员、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五)鉴定意见
包括:
(1)造成人身伤亡的法医鉴定;
(2)卖淫人员是否患有疾病的医学鉴定。
(六)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案发现场监控视频;②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③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等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④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⑤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⑥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2、电子证据。包括:
(1)网络、短信招嫖信息;
(2)卖淫人员、招嫖人员与嫖客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联系记录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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