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国企违规发放福利的认定)

行 为 解 析

规范薪酬、津贴、补贴、奖金的设定和发放,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实践中,违规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行为,往往通过巧立名目的方式进行,表现形式繁多。比如,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或者通过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现实中,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往往是由机关、单位等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需要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条的规定,明确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相应处分,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则不应当给予处分

行 为 认 定

本政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

(二)主观方面。本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害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仍实施该行为,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如果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则不能按该行为定性处理。

(三)客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制度和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如何认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国企违规发放福利的认定)

(四)客观方面。本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是违规设定薪酬,即违反相关规定,自己给自己或者他人确定工资、津贴、奖金等薪酬。如有的国企负责人,违反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管理的规定,以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的方式,自行确定本人或本企业其他人员的工资、奖金等,从而超额领取薪酬,造成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二是违反相关规定,以各种名义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物质性奖励,如发放购房补助、加班费、误餐补贴、项目奖励、股权激励等。

典 型 案 例Y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马某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决定向包括马某在内的78人超额发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共计46万余元。此事由安全环保处工作人员奚某经办,安全环保处处长王某、财务投资部部长程某审核,马某审批发放。

分析点评:花样百出、巧立名目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看似关心爱护干部职工,是“贴心”之举,实则是纪律意识淡薄,没有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不仅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也与全面从严治党格格不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正风肃纪重拳出击,从中央到地方,划红线、立规矩,明确规定哪些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可以发,哪些不可以发,公然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然而,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个别领导干部却想方设法另辟蹊径,有的为争取群众手中的选票,在民意测评和民主评议中得到好成绩,到处慷公家之慨,迎下属之好;有的侥幸心理作祟,认为“钱不多、事不大”,不会被人发现,在小圈子里送“温暖”;有的打着“集体决策”的旗号,戴上“民主决议”的面具,以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为由,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助、奖金……如本案中马某,以集体决策的名义,给包括自己在内的78人超额发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归根到底是领导干部权力的任性,把“贴心”当成了自己违法破纪的借口。一些公职人员认为,为干部职工发放一点额外津贴、补贴和福利,看起来是小事一桩,发现了一退了之,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违规滥发津贴和公款、公权密切相关,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因此,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延 伸 阅 读违规发放津补贴及福利的31种表现:(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13)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14)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15)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1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17)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18)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19)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20)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21)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22)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23)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24)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25)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26)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27)对于各级财政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资金、劳模“三金”等专项资金,要严格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决不允许任何转移、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28)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健身等;(29)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30)严禁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31)严禁以会议、培训、委托课题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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