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监护人责任。

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理解与适用:

【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规则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8条关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重合,其中的“依法”,就是本条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第2款规定的是履行该赔偿责任的规则。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是: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

(1)替代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实行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推定其监护人有监护过失,被侵权人无须提供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过失证明。

(3)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监护过失,实行公平分担损失,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对监护人的赔偿责任适当减轻。

履行赔偿责任的规则是:

(1)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财产的,由他们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金,例如被监护人是成年人,自己有收入或者有积蓄等。

(2)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支付赔偿金有不足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充赔偿。

(3)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财产的,不适用前两项规则,全部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参见:

《民法典总则编》第34条、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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