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肖先生所在的甲公司跟乙公司签订了电子配件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规定时间交付货物后,乙公司在20天内付款8万元。甲公司交付完货物后,乙公司经营变动,分立为丙、丁两家公司。肖先生来电咨询,就8万元债务该找谁承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肖先生所在的甲公司已向乙公司交货,按照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付款,现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家公司,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或丁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分立前,就该笔货款支付与乙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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