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律师逐条解读民法典涉及劳动争议的解释(一)(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与民法典同步实施。为了便于学习,本人把自己学习该解释的简要笔记,包括法条精要、规定所引用的民法典条文等一一奉献给大家,请相互学习和交流。

该部分主要规定支付令、增加诉讼请求、工资欠条、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处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终局裁决判断标准等,主要涉及条款释义概括如下:申请支付令处理》《增加诉讼请求的,如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告知申请仲裁》《单位出具工资欠条,可直接起诉》《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生效》《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各行其事》《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法院审查是否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分别处理:非终局裁决(受理)—终局裁决(告知:申请中院撤销)》《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法院审查分别处理:非终局裁决(受理)—终局裁决(告知:申请中院撤销)》《仲裁裁决每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请大家学习时参考。

附:条文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申请支付令处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增加诉讼请求的,如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告知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单位出具工资欠条,可直接起诉》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各行其事》

第十八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法院审查分别处理:非终局裁决(受理)—终局裁决(告知:申请中院撤销)》

第十九条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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