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纠纷去哪里解决(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

前段时间,笔者陆续收到了一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原告起诉追讨货款的胜诉判决。在代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收获了许多“追讨货款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经验和思路。现在就将这些经验整理、汇总后分享给各位,希望也能一解大家的部分疑惑。

一、如何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损失。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规定中明确:

(一)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有权根据守约方的损失多少及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调整

(二)如果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并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可得利益损失要结合以下因素认定:

1.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3. 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违约方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4. 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可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三)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中没有约定的,仍可以主张违约金,但已作变更或者调整的除外。

(四)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计算方法的,出卖人仍可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①第一种情况

例如2019年10月1日,甲卖给了乙一批5万元的货后,乙一直没按约定在2019年10月31日内付款。那么,乙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11月1日(即2019年8月20日之后),那么甲起诉时(2021年11月1日)可以按照2019年11月1日的一年期LPR(4.2%年利率)*(1.3~1.5)计算逾期付款的损失,该利率不需要因每月公布新的LPR而变化

②第二种情况

那么,如果甲、乙双方货物交易的时间发生在2019年8月1日,乙未在2019年8月16日内付款的。乙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7日。甲在2021年11月1日起诉时,可以按照2019年8月17日的贷款‬利率(4.75%年利率)*(1.3~1.5)计算逾期付款的损失。

二、起诉要点及常见争议焦点归纳

(一)诉讼准备:

1.起诉材料:原、被告主体材料、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及其他。

2.证据材料梳理:

(1)证明当事人存在买卖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例如可以提交买卖合同(购销合同、销售协议等书面合同);如无签订正式的书面文件,可以提交聊天记录等沟通内容。

(2)证明己方已经供货或者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送货单、对账单或者对账内容、沟通记录等材料。

(3)证明对方逾期付款或者己方的追讨记录等:例如提交微信或者短信等沟通记录。此处多用于可能己方的诉讼请求会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认为已经支付款项,应由对方举证证明。

(4)证明对方为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例如涉及公司员工未以公司名义采购货物的情况,则需要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况来分析如何主张和举证。

(二)常见争议焦点

1. 应由谁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

2. 被告是否拖欠货款及未付的货款金额

3. 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及应承担的比例或者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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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数量或者质量问题

5.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6. 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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