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关于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交汇点讯 10月22日上午,连云港中院召开“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新闻发布会,同时向公众发布了8件典型案例。

在其中一起案例中,王某与甲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由该中介公司带看房屋,如成功购买则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作为佣金。还约定如在第一次看房后,委托方已接受受托方服务,跳过受托方直接或通过受托方以外的第三方私下达成交易的,需按房产评估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以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看了涉案房屋后,王某又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涉案房屋房主达成交易。甲中介公司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向甲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连云港市中院民五庭庭长周淼解析说,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内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意在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案中王某在中介公司带看房源后,私下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东达成买卖协议,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房源信息非来源于甲中介机构,故属于违约行为。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的关键是买方有无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达成交易。如果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家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二手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关于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据连云港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勇介绍,随着“二手房”交易活跃度的不断提升,相应涉及“二手房”居间买卖的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2015年以来,连云港两级法院共受理涉“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400件。 当前,“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案件多以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原告主张居间费用的案件居多,占比达到74%,房屋买卖双方恶意拖欠或拒付中介费现象突出,暴露出作为市场主体的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诚信意识方面仍然存在缺失。同时连云港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仍然不够充分,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专业性、规范性及队伍建设方面亟待加强。 田勇专委表示,针对“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案件增多的现状,连云港市两级法院积极发挥民商事裁判的规制和引导功能,打造诚信、规范、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同时,为全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法律培训,今年参训人数达到近500人,连云港市中院还与连云港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以及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召开座谈会,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 下一步,连云港市中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向群众宣传“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点和注意事项,提醒房产中介机构加强自身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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