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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本协议中所称“新媒体平台”,指视频发布及播放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微博、微视、快手、美拍、好看视频、全民小视频等。
鉴于:
乙方为短视频达人,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新媒体视频制作及发布经纪】业务,为各展其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合作内容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授权甲方在新媒体平台上对其进行包装、推广及宣传。乙方系甲方签约的达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安排在新媒体平台上进行视频直播或录制短视频、拍摄广告、发布视频等。
2.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为乙方提供【新媒体视频制作及发布经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在新媒体平台直播或短视频中进行艺术形象的设计、包装、定位以及宣传、活动策划、其他商业活动的代理事宜以及协助乙方打造全网影响力,提供粉丝维护、艺人品牌包装等服务。
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乙方在直播或录制短视频的艺术行为、演出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拍摄任务、拍摄时间、地点,直播、视频播放的平台等。
3. 本协议终止之时,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乙方所持有的新媒体账号,甲方可以自行处置该新媒体账号,选择继续使用或注销该账号。
4.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参与创作作品或拍摄视频的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署名权。
5. 乙方许可并授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参与创作作品或拍摄视频中使用乙方的形象和肖像,不另行向甲方或相关第三方主张权利。
6. 本协议所涉服务内容,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保证。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为甲方签约的达人,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进行内容创作、视频直播、录制短视频、拍摄广告、发布视频等。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乙方在直播或录制短视频的艺术行为、演出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拍摄任务、拍摄时间、地点,直播、视频播放的平台等。
2. 如甲方认为乙方未能及时、完整地按照要求完成直播或拍摄任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异议,并可要求乙方予以重新拍摄,同时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因重新拍摄视频而增加的额外费用。
3.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任何商业行为均必须告知甲方,且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进行洽谈合作事宜。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的不得擅自在新媒体平台上进行直播或录制短视频、拍摄广告等商业行为。
4.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聘请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亦不得就本协议项下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内容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合作。
5. 乙方所有对外介绍、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名片、新媒体平台帐号的个人信息等】应有甲方的商务联系信息。甲方的商务联系信息包括甲方的公司名称、地址、负责人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邮箱地址),具体信息内容由甲方另行向乙方提供。
四、报酬及报酬支付
1. 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新媒体推广宣传获得的收入,扣除税收及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道具、特效等向第三方采购的物品)后,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收取的50%收入即为甲方的经纪服务费。
2.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新媒体推广宣传获得的收入,由甲方全权向第三方收取,并在每个月的20日,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并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乙方收款账户为:【 】。
3.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新媒体推广宣传获得的收入出现呆账的情况,即因第三方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报酬的,且经过甲方多次催讨仍未支付的,则乙方不得就该呆账的款项向甲方主张要求支付报酬。
五、违约责任
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不得有损害自身形象的行为,如因损害自身形象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并就甲方受损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承诺,在完成发布任务期间,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平台规定,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平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 如任意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需向另一方赔偿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
4.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完整地向第三方交付广告等视频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至第5款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并就甲方受损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 如合作期限未届满,乙方单方提出解约,应当赔偿甲方【壹佰】万元违约金。
六、通知和送达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均须采用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送达。下列通讯地址即为指定的通知送达地址:
乙方指定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指定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协议双方的通讯方式以上列条款载明的地址、电话或电邮为准,采用电邮方式通知,发出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以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十日视为送达。
3.若上列条款的联系信息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前通知对方并确认送达,否则一方按原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通知,视为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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