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在经济生活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形:合同签订后,按约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无法履约的风险。这时候先履行人就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那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什么条件,如何适用?

网友咨询:

我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采取先供货再付款的方式,我准备发货前,发现对方资金链断裂、不具备后续付款能力。出现这种情况,我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吗,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什么条件,如何适用?

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春香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王春香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在获得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对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履约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有确切的事实依据。首先,先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之一是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其次,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虞”。也即,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时须有确切的事实依据。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若先履行一方不予通知,将使后履行的一方丧失通过提供担保或消除不能履行障碍而排除不安抗辩权继续存在的机会,产生了新的利益失衡,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

因此,履行通知义务成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必经程序之一,直接影响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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