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定罪量刑
3.2.1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挪用公款达到前述标准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的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2.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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