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个体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若个体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目前仍然可以开具1%的发票。
3、若个体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二费”减半征收。
4、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6、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8、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9、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0、目前有的地区对于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还允许核定征收,这个不同地区政策不一样,比如:山东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享受该优惠。
11、若个体工商户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13、若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则个体户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15、若个体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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