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关于贯彻***对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实施办法》(闽价〔1993〕费字78号)的规定,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如下: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1)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6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2)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3)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4年平均年产值的2~7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4~7倍补偿;
(4)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7倍补偿;
(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0%~60%补偿;
(6)苗圃除按当年当地同类苗价补偿苗木损失外,还应按苗圃地内基本建设和设施的现值进行补偿;
(7)林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双方协商按现值给予补偿;
(8)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