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月,陈某驾驶苏BXXX学教练车(乘坐人:许某)沿江阴市云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闸街道花山公墓东侧500米路段左转弯掉头时,车辆后部与由西向东直行的俞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相撞,并撞到了路边的绿化及树木,造成许某受伤、树木损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俞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许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许某受伤后将教练顾某、驾培公司、教练车投保的人保某公司、俞某车辆投保的太保某公司均起诉法院。
许某提出诉讼请求:1.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7339.19元,由太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6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30%的责任,计21251.75元,剩余49587.44元由人保公司承担,如仍有不足由教练顾某、驾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教练顾某称他是驾培公司的员工,应当由驾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驾培公司则称他公司在人保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人保某公司称,许某是车上人员,许某起诉的案由为交通事故纠纷,他公司对于车上人员的损失不予赔偿。
裁判结果
被告太保某公司赔偿原告许某126927.03元;被告驾培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许某47663.06元。
裁判说理
许某为苏BXXX学教练车车上人员,人保某公司针对许某承保的为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非第三者责任险,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驾培公司、许某与人保某公司的法律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许某主张人保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陈某驾驶机动车造成许某受伤,因陈某为学员,应当由教练顾某承担侵权责任,又因顾某系在教授学员驾驶技术造成他人损害,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陈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驾培公司承担。
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俞某驾驶机动车导致许某受伤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许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太保某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许某的损害由陈某与俞某共同造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俞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承担主要责任。俞某某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其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许某为陈某的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陈某应当承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但因教练与驾校之间是雇佣关系,教练教授驾驶技术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驾校对于其雇佣的教练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陈某在学车过程中造成上车人员受伤,最终由驾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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