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入职到离职,任中军(化名)连续在公司工作了7年。期间,从事销售工作的他一直在家办公,无需定时定点到公司打卡上下班。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公司改变了原来的考勤制度,让他每天进行钉钉打卡并记录考勤,而他没有执行。
任中军认为,公司单方制作的考勤制度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钉钉打卡。即便进行钉钉打卡,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打卡设备。在公司不提供工作手机、专用手机号码的情况下,由员工使用自己的手机、开放定位进行打卡将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再者,公司仅对销售人员执行钉钉打卡不公平、不合理。公司认为,其让销售人员采用灵活的钉钉打卡既便利工作又符合管理需要,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就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任中军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对其拒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故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
公司改变考勤方式 员工收到解聘通知
任中军于2013年2月19日入职,与公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双方于2020年2月19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他一直常驻北京从事销售工作,无需每天到公司打卡上班。
2020年5月,公司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制度。此后,又组织任中军等人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1天处理。当日,公司通知2020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
在试运行阶段,任中军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公司每天均通过电子邮件提醒其打卡。随后,公司通报了销售部门员工打卡考勤情况,并称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或旷工处理。但自2020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2020年7月29日至8月7日,任中军仍未进行打卡,公司一边提醒其打卡,告知其无故不打卡的后果,但其置之不理。对应的日期,公司将其记载为旷工。
2020年8月8日,公司向任中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其在相应期间考勤记录为零次,根据《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该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销售管理制度》规定,销售部员工需要按照规定于每日下班前邮件提报《销售日报表》,于每周五下班前邮件提报周报表,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邮件提报《月度报表》《客户管理月报表》《客户回款月报表》。当日未收到日程汇报,除请假外视为当天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一月之内累计旷工6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予以开除。而其自2020年7月22日至今,从未按照规定执行。鉴于其无视企业制度规定且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其劳动关系。
员工不按规定考勤 属于严重违反纪律
任中军不服公司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以及2020年业务提成25000元、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6903元。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业务提成25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6240.88元。其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任中军诉称,其从入职起就在北京的私人住所工作,并不打卡。公司单方面制作的考勤制度,仅规定是电子考勤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钉钉打卡。即便进行电子考勤,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打卡设备。公司要求其进行钉钉打卡,但没有提供工作手机、专用手机号码。在此情况下,员工如果按照公司要求使用自己的手机打开,并开放定位系统,这将严重侵害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另外,公司仅仅对销售人员执行钉钉打卡,突击执行打卡制度,完全不顾及他提出的不同意见,该行为违反公平原则,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任中军认为,其在职期间一贯兢兢业业工作,曾经有7年时间未进行钉钉打卡,也不向公司提供销售日报表。即使公司认定其旷工的日期,他仍然在岗正常工作,且有与客户、同事工作联系的邮件及通话记录佐证。为此,他提交2020年7月22日至8月6日的销售日报表,证明其虽未按公司规定一日一报,但每天都在工作,其虽未进行钉钉打卡,但不构成旷工。而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辩称,其召开职代会、制定公司制度均按法律规定进行。公司安排在固定场所办公的员工实行现场打卡考勤,对任中军等销售人员,考虑其工作便利,才采用灵活的钉钉打卡方式。而其没有按照《销售管理制度》的规定于每日下班前邮件提报销售日报表,即使提交了报表,所报内容还存在雷同现象。对于其违纪旷工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本案中,公司通过职代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此后又培训告知全体员工,相应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又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此系规范执行考勤制度的管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任中军自始至终未进行打卡考勤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任中军主张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并以双方此前长达7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没有考勤进行抗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员工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因该项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违法,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须向任中军支付赔偿金。因双方均未对仲裁裁决事实提出异议,故公司应当支付任中军业务提成25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6240.88元。
劳动关系一经建立 员工即应服从管理
任中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予以撤销,改判支持其诉请或发回重审。其理由是公司并未实行全员钉钉打卡。在公司未能提供全员的钉钉打卡记录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就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任中军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
本案中,任中军在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但未被公司采信。其在收到公司多次通知后仍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其指称他人无需钉钉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但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任中军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此种情况下,其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因任中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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