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深圳的老张手头积攒了一些钱,听朋友们说存银行利息不高,可以出借给一些做生意的人来用。老王就问,那利率有多高呢?朋友说:这个要看你们双方怎么谈的了。老王最近又看新闻,好像国家在严打高利贷和套路贷,所以他对于这个借贷利率的约定不是很懂,不知道多高的利率受国家保护。万一对方还不了钱去法院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刚哥说法
那么,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要分四种情况来进行讨论。
一、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的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此条的意思很明确,即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但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二、约定借贷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有效,之后的利息适用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通常情况下,法律保护的最高限是年利率24%。在2020年8月20日后起诉的,之前的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之后的按照新规支付。#深圳头条##深圳资讯##深圳#
三、约定年利率36%且已支付的,2020年8月20日之前是有效的,之后的利息适用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绝对无效的。此时,实际上年利率36%法律是不赞成的,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既有约定,也已履行,就把它当作一种自然之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法律不加干涉,没有履行且不愿履行的,法律不加以强制。
四、2020年8月20日之前,约定年利率36%尚未支付的,超过24%的部分无效。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年利率24%为当时法律所保护的利率。对于年利率36%,则是有选择地承认。如果已经支付了的,视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加干涉。尚未支付的,则不再保护。且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新规计算。
五、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因此,虽然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出台,但是对于之前的行为,仍旧适用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可预期性特征,即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结语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对于民间经济的活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近年来,高利贷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成了民营企业或者部分经济困难家庭的巨大噩梦。利滚利、驴打滚、裸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开始侵蚀国家的经济基础,严重危害民生。现在,国家已重拳出击,整顿借贷市场乱象。奉劝那些放高利贷者,好自为之!同时,亲戚朋友之间,能帮就帮一把。如果觉得金额太大风险太大,也可以选择不出借,或许还帮了他们呢!对于民间借贷的问题,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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