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学员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觉得很有意思,今天特意截图如下,我们一起拿出来研究一下,答案很明确,但是答案背后的东西还是值得我们思考,闲言少叙,我们言归正传,现在上图: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梳理一下,到底要问的问题是什么?鲁老师总结实际应该是三个,但是我们提取之后归纳为两个,这样也可以满足提问者的要求,也能满足读者的猎奇心,哪两个问题呢?
1、如果企业欠税了,在缴纳时是先交纳税金,再缴纳滞纳金还是先交纳滞纳金再缴纳税金或者说是一起交纳?
2、税收滞纳金是如何产生的?
因为第1个问题涉及到了滞纳金的,所以我们必须先解决了第2个问题,貌似才可以再返回去看第1个问题,所以先看税收滞纳金是如何产生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个法条让我们明确两个问题:
1、税收滞纳金是因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而加收的处罚;
2、税收滞纳金的加收依据是滞纳税款,其本身并不再产生滞纳金。
明白了上述的点,我们对于这位朋友的第二个问题就可以解答了,如果你已经还请了税金本金,那么对于税收滞纳金是不会继续产生滞纳金的,这点税法还是挺兼顾民生的。
然后我们再抛出第一个问题:税金和滞纳金的缴纳顺序是如何的?
在2020年3月1日之前,他们俩是一种“配比”关系,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但是在2020年3月1日之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一(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怎么理解,我们还是举例说明:假设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则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这就是从2020年3月1日之后一直延续至今的政策,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而且完全不会像民法里提到的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这样彰显了国家税收政策减税降费的良苦用心。
但是世界万物总有特殊,说法也不例外,上述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一般情况,那么我们看看特殊情况是如何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
(二)…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你欠税了,你积极主动去缴纳,那么税务机关也给你网开一面,如果你欠税了,税务机关也催你了,但是你死不悔改,那对不起,不仅要你的税,还必须把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一句不恰当的形容: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怎么样,当我们分析完之后是不是豁然开朗呢?其实在日常征管中纳税人一般都是正常申报的,而且即使发生了滞纳金也基本一并申报掉了,除非确实资金紧张才会关注这点,而且我们的税务征管人员对于企业的这条惠民政策宣贯或者服务并不到位,导致很多企业就是砸锅卖铁也得把税交上,但是现在放眼全国,有一种税种、有一个行业这种做法非常普遍,那就是房地产业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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