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林某是某著名大学教授,80岁那年突然去世。林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但大儿子与大儿媳在外出时遭遇飞机失事,双双遇难,只留下一个儿子小淼。自此小淼一直都由爷爷林某照顾。林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但其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小淼的叔叔和姑姑认为小淼是孙子辈的,不能继承遗产。而小淼称即使爷爷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也要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
学法有疑
依据法律,要按照怎样的顺序继承遗产呢?
法律讲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对法定继承的顺序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上是按照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反映了家庭成员间亲疏远近的程度,并按照由亲密至疏远的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由此可知,虽然林某生前没有立遗嘱,但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而且,林某的大儿子和大儿媳先于林某死亡,因此,他们的儿子小淼是可以代位继承的,其有权继承林某遗产中属于自己父母的份额。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句话说法
我国的遗产继承主要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那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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