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的司法解释,
规定了15项赔偿费用,
其中3项赔偿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
另行主张:
一次性给付的费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当一次性给付。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主要有医疗费,
一一一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
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
如果需要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
从而产生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
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
一一一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超期限请求继续给付费用!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护理期限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这三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
辅助器具费规定在第十三条,这里指的是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辅助器具可能会涉及更换周期的问题,这个也是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超过原先确定的使用年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
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只要严重影响其就业,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
超过确定期限可以请求继续给付,还能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调整。
原则上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超过这个期限的,确需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上一年度”的确定
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一一一误工费、
一一一丧葬费、
一一一护理费、
一一一残疾赔偿金、
一一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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