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民法典遗嘱规定)

一、什么是律师遗嘱见证

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立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以上的执业律师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遗嘱人意思,帮助遗嘱人设立遗嘱,并对遗嘱设立过程及相关事实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二、律师遗嘱见证的特征

1、律师遗嘱见证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律师见证在国外是一种成熟的法律业务,律师的中立地位及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更能帮助立遗嘱人意愿的实现。

2、律师遗嘱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也就是说,律师对当事人请求见证的遗嘱,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律师遗嘱见证有着严格的时间与空间界限。律师必须在所见证事项发生之时,亲眼所见,才能给予见证。

三、律师遗嘱见证的法律效力

律师遗嘱见证是一种事实行为,特别是在有完整的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诉讼,人民法院可直接予以采信,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律师执业证书由国家机关颁发,律师执业状态每年由行业协会进行年检,律师准入制度及行业管理均十分严格。因此,当纠纷发生时,作为见证人的律师如果已离开所在城市或者因年老、因病等去世,见证时的录音录像,所在律所存档的见证卷宗、出具的证明,当年律协年检记录等证据,可以印证该遗嘱合法有效。而公民作为见证人不具有这一优势。

四、律师遗嘱见证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六种法定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具有特定性,在实践中运用较少。基于效率考量,现在使用较多的是打印遗嘱。

但由于公民个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设立遗嘱时可能出现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内容及签名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等诸多情形。近几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在法院审理的遗嘱继承案件中,有近60%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人良好的愿望未能实现。而通过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依照立遗嘱人的意愿来起草、完善遗嘱,在内容上为遗嘱的合法性把关,形式上对所立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把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立遗嘱人意愿的实现。

五、弘嘉律师遗嘱见证的优势

1、专业品牌、品质保证

弘嘉所自2006年成立,经过十余年发展,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近百名。早在建所之初,就已经有多名律师从事遗嘱见证业务,为当事人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有涉及遗嘱效力多次出庭作证经历的律师,也有长期致力于遗嘱见证研究的律师。弘嘉见证在业内和该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专业法律团队,提供一体化服务

由于近十年来因律师所作见证时有被法院判决无效而导致所在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愿意从事该业务。弘嘉所为解决广大立遗嘱人的现实困难,抽调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以前从事过见证业务的律师、曾经长期从事过民事审判工作退休法官组建了弘嘉见证部,专业从事遗嘱见证工作。所内制定严格的见证流程和标准,以流程化团队化的方式来为当事人提供一体化服务。

3、规范化操作、标准化服务

第一、规范主体审查标准

第二、规范事实审查标准

第三、规范律师见证操作流程

第四、规范法律审查适用

第五、规范保管制度和标准

通过以上规范化的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立遗嘱人意愿的实现。

六、弘嘉律师遗嘱见证流程和规则

1、欲立遗嘱的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向弘嘉见证部咨询。

2、确定要立遗嘱后,本所聘请专家对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智能水平进行测评并出具意见。

3、如果专家认为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智能水平正常,则由立遗嘱人与本所签订《委托见证协议书》按约缴纳见证费用,并向具体承办律师开具委托书。

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民法典遗嘱规定)

4、本所收到费用后向遗嘱人开具发票。

5、本所指派律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材料,根据其真实意愿,为委托人设立遗嘱提供具体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由律师作尽职调查。

6、确定立遗嘱人的遗嘱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7、本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共同在弘嘉见证室,按照确定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进行现场制作,并见证其过程。两部摄像机全程录音录像。

8、制作律师见证书,刻制光盘,经本所见证部两级审核后加盖本所公章。然后封存遗嘱及见证卷宗材料,交由档案室保管。

9、向委托人颁发遗嘱证,作为查阅或者提取遗嘱的凭证。

10、按照律所存档制度进行保管。

11、对于年老行动不便,身患严重疾病等特殊人员,可以提供上门见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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