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案例分析(工程索赔案例分析例题)

案情简介

熊某承包了彭州市某财富广场建设项目中的案涉水电安装工程后,与凌某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的合同权利义务全权委托给凌某进行施工、决算、代收工程款,本案工程款由凌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仅需按熊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实际决算的3%支付居间费即可。

协议签订后,凌某开始组织人员、购买材料进场施工,但施工尚未结束,凌某与熊某因工人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导致案涉工程停工。

案涉工程停工后,熊某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解除合同备忘录》,《备忘录》载明,解除熊某与甲方签订的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对已完工部分进行结算,同时扣留了一部分保证金不予退还,按停工损失及违约金处理。

与甲方解除合同后,熊某认为,其被甲方扣留的保证金以及自己额外支出的一部分工人工资,都应该由凌某承担,遂将凌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凌某赔偿这两笔损失费用。凌某则认为责任不在己方,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中,围绕双方的诉求,南宁仲裁委认为,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

凌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熊某支付的超出凌某施工总价工人工资是否应由凌某承担?

《备忘录》中约定的停工损失及违约金是否应由凌某承担?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工程索赔案例分析例题)

裁判结果:胜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熊某与凌某签订的《居间合同》约定凌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履行熊某签订的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并按熊某决算金额的3%支付居间费,该居间合同虽名为居间,但实为转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居间合同》自始至终无效。但熊某与凌某签订居间合同,凌某系熊某的合同相对方,熊某依据该居间合同向凌某主张赔偿损失,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故凌某系本案适格被告。

而对于熊某向凌某主张的赔偿款项。经审理查明,熊某所提供的派工单、工资表、领条、收条、现场收方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证据,均系复印件,且工资表签章栏绝大部分并无人员签字,这些证据无法证明熊某代凌某支付了工人工资。

而熊某主张因凌某违约导致其损失的保证金,法院认为,熊某与甲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备忘录中虽然约定将熊某所缴纳的保证金的一部分按停工损失及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但熊某并无证据证明该备忘录的履行情况,本案中不能认定熊某实际遭受了该损失,如熊某有证据证明该备忘录已经切实履行,可另案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因熊某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熊某承担。

代理思路

接受凌某的委托后,我中心安排了建永7部领办律师杨永大律师与建永1部主办律师陈娟律师联手负责本案。

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在结合相关证据,杨律师与陈律师认为,本案中,由于我方委托人凌某确实需要对停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熊某所遭受的损失属实,且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法院可能部分或全部支持熊某的索赔主张。

但关键在于,熊某是否真的蒙受了其所主张的损失呢?若熊某实际上并未蒙受损失,却又对凌某进行索赔,无疑是极不合理的。而根据凌某的陈述,案涉工程的工人工资是甲方直接发放的,并非熊某,且其所谓的被甲方扣留保证金,也只是一面之词,并无证据证明。

因此,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杨律师与陈律师从证据质证的角度出发,仔细分析熊某所提供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抗辩意见,指出熊某所提供的众多证据,要么与凌某无关,要么与其诉讼请求无关,要么就是复印件,这些证据都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证明力。最终,法院同意了我方的主张,因对方证据不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工程款案件纠纷中,除了要催收被拖欠的工程款,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也需要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总之,一切都需要以事实为根据,用法律来衡量过错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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