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议(兼职合同)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劳动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本协议期间,乙方在 部门工作,担任 岗位,工作地点为 。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劳务服务内容、要求和方式全面谨慎地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在协议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业务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兼职或其他工作。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要求和安排,保证按照甲方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具体劳务内容和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参加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务安排的培训、学习,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劳务。
乙方提供劳务期间,应当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乙方出现任何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1、乙方负有保守甲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2、乙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仍对其在协议履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与协议履行期间同等的保密义务和不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劳务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 个工作日支付。
2、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劳务,甲方不支付乙方此期间的劳务报酬,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劳务协议期间内乙方各种节假日、休息日等均参照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但乙方不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及加班费待遇。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乙方服务的项目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3)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4)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5)因本协议签署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2、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3)因个人能力、身体条件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协议约定工作内容的;
(4)向甲方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或证件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前,乙方应在 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均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患病或受伤处理
1、协议期间如乙方因患病或受伤,需要住院治疗的,须向甲方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进行请假申请,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劳务报酬不予发放。
2、本协议期间,乙方因其个人原因而给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3、在乙方从事劳务服务中,若因第三人造成乙方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声明条款
1、甲乙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在协议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员工依据《劳动合同书》和甲方规章制度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甲方无需为乙缴纳社会保险及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2、甲方向乙方发出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其他有关文件,以传真发出的,以传送确认为证,电文发出后1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发件方邮件系统显示已发送,即视为送达,发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所记录的发出时间即为送达时间;通过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出的,以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的寄件人留存单据作为确认文本,交付邮局或快递公司后最迟7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应发往下列地址:
乙方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若乙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后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上述已有联系方式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向上述地址寄出文件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约定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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