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网友咨询:
法院判决我3年有期徒刑,由于重伤在身到看守所申请了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在期间内我是否算在坐牢? 在3年有期徒刑期限内,我伤痊愈了,看守所是否将我收监?还是说等我伤痊愈了才算开始坐牢?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琳律师解答:
监外执行分为3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处罚的罪犯,不收监,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监外执行。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核准可以假释。就是余刑监外执行(当然有很多因素制约假释的执行,不是在这里解释的内容,就不赘述了)。
张琳律师解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的程序:
(1)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张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以夯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成功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亦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成功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在刑事案件方面,通过对案件细节独到把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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