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签合同中,经常会遇到合同价款计算条款,含税价是多少元人民币,不含税价是多少元人民币。特别是不含税价款的约定尤其要引起注意。
例如,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约定:不含税价120万元人民币。
问题:
1、因为是不含税价,A公司就不需要开发票?
2、因为是不含税价,B公司是否支付完毕120万元就OK了?
针对第1个问题,因为A公司发生了销售行为,把货物卖给了B公司,从税务上讲,A公司就必须缴纳增值税,因此, A公司仍应开具发票,虽然合同约定是不含税价;
针对第2个问题,B公司支付完毕120万元价款,合同义务已经完成,这是没有问题的,也不构成违约;
那么,另外一个问题来了:120万元必须要上税,这个税由A公司来承担还是由B公司来承担?
A公司说,合同约定是不含税价,税费当然由B公司交了;
B公司说,合同约定是不含税价,我按合同办事,至于税务问题与他无关,税务机关是向A公司征收,又不是向我征收。
实际上,如果由A承担,基于不含税金额之约定,无异增加了A的交易成本,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况且,A公司开具发票后,B公司可以抵扣A公司开具发票的增值税金额,对B公司来讲,没有损失,因此,税费由B公司承担,如果B公司拒绝,A公司可以提起诉讼。
这就提醒我们,不能忽视“不含税价”的条款约定,建议在约定该条款的同时,明确约定税费由哪一方承担,这样减少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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