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一提法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既包括了民法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尚未立法明确,但理应获得保护的权益。
明确提出的有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其他合法权益是指那些地位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的民事利益,比如胎儿和死者,他们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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