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不论是多张信用卡还是单张信用卡透支五万元以上,只有恶意透支的,才涉嫌信用卡***罪,标题由于字数限制,无法将恶意透支的构罪前提条件表述出来,敬请谅解。
再次声明:本律师不是催收,也从未从事过催收工作 ,本文仅仅为普及法律常识,不要认为本律师写过信用卡***罪的文章,就说本律师是催收,本律师也写有多篇信用卡***罪无罪的案例文章。
标题特别提示多张信用卡透支合计五万以上也属于信用卡***罪的构成条件之一,原因在于阳光律师以前写了多篇信用卡***罪的文章,提到恶意透支五万元包括多张卡加在一起的数额,但是许多的网友留言不认同阳光的观点,本文中法院判例就是每一张卡透支额度都达不到五万元,但是五张卡合计10万多,法院判决构成信用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首先,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信用卡***罪的构成条件
阳光律师对于信用卡***罪独家总结了自查表,感兴趣的朋友可点击链接查看:
下面我们来看自查表的前四步
1、透支未归还金额
小于5万元=构不成犯罪
大于5万元 =下一项
(只算本金,不含利息与违约金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不管单张卡还是多张卡达到五万即可)
2、银行催收
未催收或只催收一次=不具备处罚条件
有效催收两次=下一项
(两次催收必须间隔一个月,电话停机改变电话的除外)
3、催收后时间
未满3个月=不具备处罚条件
超过3个月=下一项
4、行为人陈述透支时的主观目的
准备不归还 = 构成犯罪
准备归还 = 下一步
前三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等于信用卡***罪,前三步很好理解,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有许多人不理解,其实,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透支时不想还的想法。
由于本文主要内容是透支五万元是否包括多张信用卡,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在展开论述了。阳光写了多篇信用卡***罪的文章论述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感兴趣的朋友可加关注后查看。
下面,我们来看具体的案例
案件编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刑初1227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
2021年2月3日
案件事实:
2007年1月起,冯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各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消费。期间,其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上述信用卡,并于2012年9月终止还款,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9,750.33元,欠最多的一家银行49,980,最少的5181元,经五家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透支本息,并通过更换联系方式等途径逃避银行催收。
2013年1月29日,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冯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直到2019年10月30日,冯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期间,冯某某偿还了所有信用卡所欠本金。
法院判决:
冯某某犯信用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阳光认为
信用卡***罪中的透支未归还金额五万元以上,既包括单张卡,也包括多张信用卡相加到一起,司法实践中的多起判决证明了该判断的正确性,另外,从刑法原理来看,基于一个透支不想还的犯意(无偿还能力),透支多张信用卡的构成一罪,或者基于多个不想还的犯意,实施多次透支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连续犯,属于一罪,构成一个信用卡***罪,所以多张信用卡透支的应当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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