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法律条文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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