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衰退,企业开始感觉到无工可用,尤其是某些苦、累、脏的岗位,只能招用临近或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此时,当这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时,是否有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待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从事工作,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如果用人单位继续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视为用人单位自愿承担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能引发的工伤等风险。可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的规范现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答复》的规定与《劳动争议解释一》的规定存在一定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答复》表明了对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的司法态度,但各地法院的具体适用仍不尽相同。广东、江苏等地法院普遍支持参照适用《答复》,而浙江等地法院则持否定态度。同时,一些地方法院在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时,对于“养老保险待遇”的认定也不统一。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的认定应作缩小解释。第一,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该意见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可以进行反向推理得出,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领取退休金的人若继续受聘于用人单位而因工伤亡的,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基本可以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养老需求,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难以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需求。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后,如果因其享受了较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不能认定工伤,显然对其不利。同时,《答复》也不排斥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伤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从公平角度出发,结合《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且应对其进行缩小解释,此条中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应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而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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