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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订金”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承载的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对于需要预付款项的消费,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据时,一定要注意“订金”和“定金”之分,否则可能一分钱都要不回。下面我们用一则案例来详细分析下“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案例
刘先生订了一辆心仪的“豪车”,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可支付了订金却迟迟提不到车,令人糟心。
北京市刘先生于2019年5月初在某4S店订购了一辆80多万的“豪车”,刘先生签订了订购协议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0万元订金。协议约定提车日期不超过2019年8月31日,可是提车时间到了,4S店却迟迟没有交车,理由是进口车在办理海关等手续时延误,导致无法按约定时间交车。眼看国庆节临近,刘先生再次要求提车,4S店却说同款车只有白色车到货了,李先生订的炭黑色还需要再等两个多月。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刘先生决定不买了,诉至法院要求4S店双倍返还订金20万。本案中,4S店未能在约定日期前交付车辆,明显违反了订购协议的条款。那么,刘先生要求4S店双倍返还订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协议中约定的为 “订金”,并非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从字面理解,“订”的含义是订立、预定的意思,“订金”实际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有担保性质。而从该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订金:2019年5月付壹拾万元,余款车到店付清”的内容看,也是预付款的性质。法院据此认为该案中的“订金”属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因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且交付的车辆颜色不符,原告解除订购协议。原告向被告4S店交付的是“订金”,而非“定金”,被告4S店不负双倍返还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4S店退还原告交付的壹拾万元。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有严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定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一般不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如果商家违约,则必须依法双倍返还。若是“订金”,仅具有预付款作用,当合同不能履约时,不发生预付款的丧失或双倍返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订购合约时,要明确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并在合同中以条款形式予以注明,比如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建议采用书面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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