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这条,两法所制定的标准并不相同,明显《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更明确,企业承担的责罚更重。那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进行赔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该条款规定立法晚于《劳动法》,依照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来说,要遵循新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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