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之间的关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而适度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
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
一是正当防卫构成。
正当防卫起因是存在由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之前进行“防卫”,构成假想防卫,对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之后进行“防卫”,构成另一个独立的不法侵害行为,对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不包括财类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二是防卫过当构成。
正当防卫应当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明显超过一定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三是特殊防卫构成。
特殊防卫成立前提条件限定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进行防卫行为过程中,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结果的,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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