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务)是指雇员根据雇主的指示从事劳务活动,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很容易混淆。其实两者之间是有很明显的界限,只要抓住关键点,并不难区分。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界限一:看双方地位是否平等。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地位不平等,雇主是老板,雇员替老板打工,雇员完全听从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活动,雇主定期给雇员发工资;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定作人只与承揽人约定最终的劳动成果,对于提供劳务的过程定作人通常不会过问和干涉,只在承揽人交付劳动成果时定作人才支付报酬。
界限二:看生产工具由谁提供。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是没有生产工具的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劳动力,生产工具都是雇主提供的,雇员处于社会的底层,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雇员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自己拥有生产工具,有一定的生产力,与定作人之间的地位平等,不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法律并没有给予特殊的保护,《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只要掌握的以上两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其实并不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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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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